美国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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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专利申请的要求跟中国的审核方式不同

国际上对于工业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大体上有四种:

1)利用专利法保护:如美国、俄罗斯、台湾;

(2)利用版权法保护:如法国、德国;

(3)将其视为“工业版权”受专利法和版权法的双重保护模式:如英国;

(4)设立专门的外观设计法保护:如日本、北欧四国(丹麦、芬兰、挪威、瑞典)。虽然各国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方式不尽相同,但审查方式不外乎三种:实质审查制(美、英、日、韩国、俄罗斯、中国台湾等)、登记制(法,德,奥地利等)和注册后审查制度(澳大利亚)。

一、针对于美国外观专利申请具体要求:

  美国1842年国会通过一项外观设计法案,使之成为专利法的一部分,由专利法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称为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从1994年后一律改为自申请日起14年;同时给出两个分类号: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 LOC(7)CL.(即洛迦诺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体系)和本国分类号U.S.CL.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说明书中包括视图和该外观设计的说明书。说明书包括一项权利要求和简要说明。权利要求一般用来说明产品的设计要点,通常只有简单的一句话,如该装饰性的外观设计涉及一种手控高尔夫球计分器,如图所示及简要说明。简要说明通常是对视图的描绘与省略情况的介绍,如:图1是立体图、图2是主视图、图3是俯视图等等。而且还要选择一幅视图作为设计要点图放大显示在首页,对于立体产品一般是立体图。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在一项申请中允许保留同一项发明之下的多个实施例

  美国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制度为实质审查,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交六面视图,视图中要求适当地添加表面阴影线,以保证不会产生任何歧义。当然对于形状比较简单的产品,如碗,也可以只提交主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为了更充分地公开该外观设计产品,还可以提交立体图,要求这些视图能清楚地显示整个产品的外观。    

     美国另外设有“部分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即用双点划线表示出整个产品的外形,用实线表示要求保护的局部设计。

二、针对于美国发明专利具体要求:

  1、发明专利技术公开后于1年内仍可提出专利申请,不认为丧失新颖性。

  2、临时专利申请案(获得优先权)

美国专利局允许申请人提出书面专利说明书,即可获得专利申请日,临时申请将不会受到实质审查,如果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起十二个月内,没有将临时申请案转为正式申请案,临时申请案将被视为放弃,并公开,申请人允许将“专利申请中(Patent Pending)”用于临时申请案,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适用于临时申请案。

  3、连续申请案(技术方案不变,保护范围修改)

就原申请案为基础母案,在不修改发明实质内容的原则下,修改专利保护范围而提出的申请案,通常应在最后核驳审定后,而原申请案未被放弃之前,通过修改专利权利要求书,而不修改专利说明书的情况下,争取专利的核准,并保留原案的申请日。

  4、部分申请案(类似于国内的部分优先权规定)

当原申请需要加入新的实质性内容,应以原申请案为基础,在原申请案未放弃之前,可以申请部分连续案,与原案相同的部分,申请日与原案相同,新加入的部分,为新的连续案的申请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