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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要业务:商标注册、专利申请、版权登记、商品条码申请、公司注册、国际商标注册服务等业务的代理。


各县(市)区科技局,“四区二岛”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领航计划”加快推进创新型企业发展的意见》(甬政发〔2013〕14号),根据《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要求,现将2013年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的主要条件
  1、申报企业应属于我市四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四大新兴产业和四大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或者在全市同行业中具有明显规模和竞争优势;
  2、申报企业2012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如下要求:


企业规模(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万元) 备注
500≤销售收入<2000 5% 销售收入×5%

2000≤销售收入<15000 相对比例3% (销售收入-2000)×3%+100 100万元为累进基数
销售收入≥15000 相对比例2% (销售收入-15000)×2%+490 490万元为累进基数

  3、近3年内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4、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5、中心单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单价万元以上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农业类和服务类企业不低于50万元);
  6、中心组织体系健全,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经县(市)区相关部门培育已满1年、且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二、申报基本程序
  1、申报单位登录《宁波市科技项目申报管理系统》(h,点击“A21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栏目在线填写申报表,同时将可行性报告的电子文档上传。
  2、网上申报材料经当地科技局在线初审后,提交给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对符合受理条件的网上申报材料给予项目申报编号。
  3、申报单位通过在线申报系统打印纸质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按照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可行性报告要求提供附件材料,装订成册后提交当地科技局。
  4、县(市)区科技局会同当地经信局、发改局和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研究确定推荐名单。
  三、申报材料要求
  1、中心名称应规范使用,统一采用“宁波+依托企业字号+核心研究开发方向+工程(技术)中心”。
  2、纸质材料应采用A4纸张、尽量正反面打印或复印,内附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封面采用纯色厚纸、勿喷(涂)塑,并统一印制《2013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申报书》(附件1)格式;装订成册厚度超过1厘米的需在书脊注明企业名称。
  3、相关知识产权应由申报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原始申请获得,并提供证书及其扉页;权利人为法定代表人的,须提供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5年以上的合同备案手续。
  四、其它
  企业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1份)由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收集汇总并进行初审。根据初审结果,签署推荐意见并填写《推荐汇总表》(附件2),于5月31日前由科技管理部门派员一并送至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对于企业自行提交的纸质申报材料,我局不予受理)。